当事人谢华在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擅自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东面进行砖混钢架结构建筑物建设,其建设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,属于违法建设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2020年7月14日,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河市城规决字〔2020〕19号)。当事人在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规定的期限内,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,本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。
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前,请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建筑物内的物品自行搬出,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。逾期不拆除,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、干涉,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
2021年2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