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6日,南丹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绑架罪、抢劫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今年6月19日11时许,张某为找钱去看女友,便携一把扳手窜到南丹县城丹峨路口,欲抢劫出租车司机,后其上了女司机韦某的车,以40元钱的价格要韦某将其送到山口林场老场部。
当车将行至目的地时,张某叫车停下后,劫去韦某身上的130元和一部价值150元的手机。张某见所抢得的钱太少,便胁迫韦某向其家人打电话索取2000元赎金,拿到城关镇北部湾处等候,后又将地点改为五一路口。此时,韦的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当张某到达五一路口时,看到有警察,便逼迫韦将车开往龙滩大道,然后开往河池城区,并在途中将赎金提高到5000元。当车行至河池城区汽车西站附近时,韦某发现其家人在路边守候,便驾车行至其家人面前停下,张某即被韦某和家人与到达现场的警察抓获。 (莫崇耀 苏 倩)